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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丁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吕志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长伟。被告丁某乙。委托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丙。被告丁某丁。委托代理人王桂林,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戊。被告丁某己。被告丁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海琴、丁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对被告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