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娟与张可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9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女孩,被告抚养婚生男孩,互不负担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属其个人所有。本院认为,陈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太民一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许陈某与张某离婚,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陈某2015年3月27日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不足6个月,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正坤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