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飞箭与被告郭峰、张道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飞箭,郭峰,张道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郭飞箭。委托代理人王庆阳,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峰。被告张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飞箭与被告郭峰、张道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飞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