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与张某之子黄某系朋友关系,由于黄某称其父亲生病无钱治疗,多次向李某借钱。之后李某多次向黄某及张某追要,黄某及张某都无钱偿还,黄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共计借39200元。黄某由于意外于2014年5月13日去世,李某得知消息后多次找张某偿还,张某找各种理由推脱。请求判令:1、张某在继承其子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39200元借款;2、张某承担诉讼费。张某辩称,其是黄某的母亲,黄某父亲黄某于2010年4月15日去世,去世时没有留下遗产;黄某是其独生子,黄某去世时也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对李某所述黄某借其钱是否属实不清楚,也没有偿还能力,表示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是张某与黄某的独生子。2010年4月15日,黄某因病去世。2014年5月13日,黄某亦因病去世。原审庭审中,李某提交2013年1月27日署名为“黄某”的欠条一份及2013年2月8日署名为“黄某”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在黄某父亲生病期间,李某在手头并不宽余的情况下,仍出于友情借给黄某39200元为其父看病,后在讨要过程中黄某为其补签的上述借条和欠条。张某对李某提供的上述欠条和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是黄某的笔迹。对于李某提出的黄某之父黄某生前遗留有新城区新民村楼23号拆迁房一套,张某表示拆迁安置手续都是黄某签的,自己不知情。原审法院向西安市新城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回迁指挥部调查,上述在黄某(沈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由黄某与西安市新城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上“黄某”签字处没有签订时间,拆迁公司签名处日期为2009年4月1日),张某在2014年9月17日在该拆迁安置协议的乙方(被拆迁人)签名一栏中签字。经查,拆迁档案中未发现有黄某签字的材料,李某亦表示无法提供黄某生前的笔迹做为比对件,以进行笔迹鉴定。故无法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李某提供的欠条及借条上黄某的签名是否属实。另查,沈某(黄某母亲)名下的新民村楼23号拆迁房一套的估价为6192元。目前该拆迁房安置在西安市北郊祥和居和睦园x号楼x单元x层x号,由张某于2014年9月25日办理了选房交接手续。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某对李某提供的署名为其已故儿子黄某的借条及欠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李某亦未能提供黄某生前的笔迹材料作为比对件,使笔迹鉴定也不能实现,无法确定该借条及欠条的真实性,从而无法确认李某主张的债权的真实性,依法以李某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虽然张某在黄某有权继承的拆迁安置房产上有陈述不实的情况,但不能反推其否认借条及欠条上黄某的签名不属实系不实陈述。综上,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李某负担。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债权凭证借条和欠条,己经完成了举证义务,原审法院对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公平,加重了李某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持有“黄某”署名的借条及欠条向黄某之母张某主张债权,张某对该欠条和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不是其已故儿子黄某的笔迹,且否认黄某曾向李某借钱,故李某应继续提供证据证明其出示的欠条、借条为黄某所签署,但李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李某之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为78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段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