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