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法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绍英与刘福仁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法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刘某的担保人存款112261元(其中支付缴纳申请执行费4175元)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法执字第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