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朝英、金博等与卢春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英,金博,金露帆,卢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244号申请执行人周朝英。申请执行人金博,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乐成镇水深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05060331。申请执行人金露帆,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乐成镇水深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10160463。被执行人卢春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朝英、金博、金露帆与被执行人卢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春莲负债较多,乐清市乐成街道非法金融处置办已经受理了卢春莲的债务案件并变卖了其坐落在乐清市香格里拉家园的一套商品房,变卖款全部发放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亦参与了分配。既然乐成街道处置办对卢春莲的债务进行了处理,申请执行人亦向处置办申报了债权,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32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学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