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张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杜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9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