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荆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2号原告荆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荆某承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