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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荆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2号原告荆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荆某承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