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X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市X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辽宁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宋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X、赵瑞,该公司职员。被告锦州市X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胡X,该公司经理。原告辽宁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X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取1875元,由原告辽宁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海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