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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袁合顺与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合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袁合顺,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管业”),驻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庆海,董事长。袁合顺与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兴和管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兴和管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兴和管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兴和管业”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