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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东玲与张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玲,张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李东玲,住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郭新华、王瑞,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才,住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胡延祥,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玲诉被告张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玲撤回对被告张玉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公告费260元,共47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范思峰审判员  孙立君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