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司某。委托代理人:董汉良,淄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波,淄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