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崔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曾用名吴雪),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现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据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崔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学栋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人民陪审员 赵继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智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