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锦洪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爱国、任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洪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吴爱国,任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0号原告上海锦洪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顾建国。委托代理人高伟力,男。被告吴爱国,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任丽萍,女,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锦洪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国、任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吴爱国、任丽萍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徐铭权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