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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段任现与贺新现、贺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任现,贺新现,贺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段任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建斌,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贺新现,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贺朝,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站伟、王远东,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任现与被告贺新现、贺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任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新现、贺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任现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任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段任现负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陪审员 姬  晨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