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段任现与贺新现、贺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任现,贺新现,贺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段任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建斌,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贺新现,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贺朝,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站伟、王远东,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任现与被告贺新现、贺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任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新现、贺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任现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任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段任现负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陪审员 姬 晨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