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月24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9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LE60**蓝色解放牌中型仓栅式货车,沿海伦市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三路南20米处时,将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毕某某撞伤,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毕某某因头部外伤致颅底骨骨折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驾驶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肇事后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于2015年2月3日达成赔偿协议,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惠某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勘验检查工作报告,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海伦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文书,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抓获及到案经过,110接警记录,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赵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求刑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后,对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