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与冯嘉欣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冯嘉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映东。委托代理人:崔俊源。委托代理人:曾玉珊。被执行人:冯嘉欣,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嘉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冯嘉欣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的房屋产权;二、责令被执行人冯嘉欣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