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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治强与奎屯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治强,奎屯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444号原告:许治强。委托代理人:龚宝敏,奎屯垦区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奎屯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宏,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保英,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治强与被告奎屯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治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治强以被告奎屯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治强负担。审 判 长  吴延兵审 判 员  张萍莉人民陪审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