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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5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支付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77657.8元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以931857.80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第二部分为律师代理费5000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4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9683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的收入72751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怀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