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诉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德州市居泰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张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负责人:董勇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恒水,该支行职工,住所地:德州市。被告: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居泰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被告:张金英,住所地: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诉被告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德州市居泰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张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61.10元,减半收取9230.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