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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苏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李宁,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苏海波,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李宁与被告苏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宁以双方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