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荣鹏与丛雅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鹏,丛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赵荣鹏,男,汉族。被执行人:丛雅男,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荣鹏与丛雅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4)桦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荣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将被执行人丛雅男银行存款25,783.00元予以冻结。2015年3月25日将上述25,783.00元扣划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将执行款25,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荣鹏,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