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思远与赵国林、徐世勋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戴思远,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赵国林,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世勋,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思远与被执行人赵国林、徐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6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