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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力与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82-3号申请执行人:张力,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31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力与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侯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