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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荣州与王巧丽、许四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州,王巧丽,许四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蔡荣州,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巧丽,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四晓,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荣州与被告王巧丽、许四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荣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另行庭外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荣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