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荣州与王巧丽、许四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州,王巧丽,许四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蔡荣州,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巧丽,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四晓,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荣州与被告王巧丽、许四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荣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另行庭外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荣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