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哈发云倾秀霞和王宁、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发云,倾秀霞,王宁,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哈发云,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倾秀霞,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仁华,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道理人虞红桂,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蒲富华,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宪周,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哈发云、倾秀霞与被告王宁、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权纠纷一案,原告哈发云、倾秀霞于2015年4月3日以该案要进行行政诉讼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发云、倾秀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发云、倾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3元,全额退还原告哈发云、倾秀霞。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元霞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