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天津旭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卞文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旭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卞文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65号原告天津旭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95号B座三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慧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卞文明,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卞昌达(父子关系),天津大荣精工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邵丽华(翁媳关系),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旭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卞文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天津旭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旭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旭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