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泓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亮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泓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巩亮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天水泓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建平。被告巩亮亮。原告天水泓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亮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泓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水泓润物业管理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水泓润物业管理公司25元。代理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