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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魏某某,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瓦斜乡庄科村南队。关于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庆西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于2011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魏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彩礼1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宁县瓦斜乡庄科村委会及村民李靖儒、魏某某之母雷喜梅均证实,被执行人魏某某外出,无确切住址及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魏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同意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魏某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认为,本院(2010)庆西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03元本院予以减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庆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