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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四(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潘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潘某乙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四(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潘某甲,女,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人潘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潘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某甲以被申请人潘某乙于1997年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宣告潘某乙死亡的申请。经查,被申请人潘某乙,女,191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上海市长宁区长顺路4号403室,系申请人潘某甲之母。潘某乙于1997年与申请人的父亲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潘某乙失踪后,申请人潘某甲于2007年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虹桥路派出所报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3日发出寻找潘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潘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潘某乙于1997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该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户籍证明、户口簿、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潘某乙下落不明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邵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