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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景前与邓泰盛,彭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前,邓泰盛,彭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周景前,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泰盛,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明秀,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前与被告邓泰盛、彭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景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