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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渭南市三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主体变更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渭南市三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章发省,吴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异字第00008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代表人李小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代表人惠同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渭南市三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发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章发省。被执行人吴麦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渭南市三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达成的本案执行标的的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的相关证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将本院生效的(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权益一并转让,并于2014年11月20日在陕西日报对该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进行了联合公告,向被执行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对债务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已经取得了该笔债权的主体资格,其申请要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隆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