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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证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莉明,李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彭莉明,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镇金镇金桥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9********。被告:李胜,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镇金镇金桥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7********。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莉明与被告李胜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莉明经本院通知,未在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莉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