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证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莉明,李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彭莉明,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镇金镇金桥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9********。被告:李胜,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镇金镇金桥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7********。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莉明与被告李胜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莉明经本院通知,未在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莉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