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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徐纪宁与吴晓鲁、济南泰航伟业经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纪宁,吴晓鲁,济南泰航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孙善坤,马刚,山东鸿达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642-2号申请执行人:徐纪宁,男,1964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吴晓鲁,男,1972年4月4日生。被执行人:济南泰航伟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善坤,女,1974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马刚,男,1971年4月30日生。被执行人:山东鸿达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徐纪宁与吴晓鲁、济南泰航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孙善坤、马刚、山东鸿达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434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晓鲁、济南泰航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孙善坤、马刚、山东鸿达药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纪宁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纪宁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1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国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