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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葛青兰与奥威斯企业(河南)有限公司、刘清龚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青兰,奥威斯企业(河南)有限公司,刘清龚,郭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558-1号申请执行人葛青兰。被执行人奥威斯企业(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晓红。被执行人刘清龚。被执行人郭晓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新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奥威斯企业(河南)有限公司、刘清龚、郭晓红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任宗英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