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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行与许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行,许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行。负责人:张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宝春,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宝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0.1653万元,应执行执行费442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钱术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