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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恒祥与被执行人孙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恒祥,孙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蔡恒祥,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被执行人孙洪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恒祥与被执行人孙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