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俊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