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陶南弘与李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南弘,李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陶南弘。被执行人李县华。申请执行人陶南弘与被执行人李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南弘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陶南弘申请恢复执行标的7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中调查,1、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其金融机构开户帐号,但无存款;2、本院在房产登记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3、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经济收入的线索或证据,且现居住地不详。以上调查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下达《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其未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4年10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县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