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15���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张东,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尹丛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