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陈余先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余先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902号罪犯陈余先,男,汉族,初中文化,1949年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余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8日止),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陈余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陈余先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余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余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