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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运、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运,张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602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长芹,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运,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辉,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运、张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方其乐代理审判员  鲁 昂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安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