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执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孙海军与李金库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军,李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533-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军,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金库,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孙海军与被执行人李金库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金库未能按照(2013)绿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孙海军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辉审 判 员 李志国助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房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