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赖海洲与张镇国、张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镇国,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曾茂通,福建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海洲,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林惠斌,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金伟,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勇,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镇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和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和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良志审 判 员 周秀容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康少敏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