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与刘存大、唐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刘存大,唐建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口韶山海关四楼。负责人卢新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国宏,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存大。委托代理人彭立冬,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军。委托代理人刘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存大、唐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国宏,被上诉人刘存大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立冬,被上诉人唐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为出险车辆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与本案中上诉人不是同一诉讼主体。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代理审判员 周 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雨琴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