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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开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芳芳与海门东洲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芳,海门东洲中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黄芳芳。委托代理人高张峰。被告海门东洲中学,住所地海门市长江路408号。委托代理人XX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芳芳与被告海门东洲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海门东洲中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芳芳撤回对被告海门东洲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芳芳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青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