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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宋霄林与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霄林,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654号原告:宋霄林,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西村*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吴金彪,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霄林诉被告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处理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汪雪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