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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吕子昂与李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子昂,李婉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吕子昂。委托代理人侯士朝,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婉秋,(公安局家属院)3号楼2单元3楼东户。原告吕子昂与被告李婉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子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子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吕子昂承担。审 判 长  谢宏跃审 判 员  常美君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