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韦某甲。委托代理人唐泉,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判员 韦玉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