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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韦某甲。委托代理人唐泉,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判员  韦玉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 刚 更多数据: